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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几年由于各地小煤窑乱开滥挖违章作业等,不断传来惊人消息,恶性爆炸事故接连发生。其次是交通事故、火灾事故。此外还有食品中毒、化妆品中毒、环境污染事故也逐年增多,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经常播报。仅从去年到今年,就有接二连三的火灾事故,这些事故刚刚处理完,又有安徽劣质奶粉致死小孩事故,以及大量的“大头儿子”的出现;但凡这类事故涉及人数众多、危害之大、范围之广,令人惋惜,令人痛恨,令人疑虑,令人不安。
诸如此类事故的不断发生,不禁使人发出感叹:为什么在法律、法规如此健全的今天,同一类型的事故会在各地相继发生?甚至在同一省市重复上演相似的悲剧?事故的关键原因、形成的条件以及它的背境是什么?事故的责任者是哪些人?更重要一点是谁或什么部门,应立即对其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关卡、惩处、扼制,对同一性质的作业层面进行强制性检查、教育、规范。从根源上杜绝事故的苗头和隐患。
无论古今中外,伤人受处、害人偿命、违法领罪本应是法所言明、律所定论的,可在一些重大事故的处理执行中,却出现了不少绕开法律、撇开规章制度藐视法规的怪现象:出了不安全事情后,有的人欺上瞒下,蒙蔽受害人,用“小人”的拙技逃避应承担的责任;有的人则找门路、托关系,行贿受贿,为其解说,拖延时间,不了了之;有的人则用几个钱私下了案;有的人四面说情,请出大后台,对其责任者百般庇护,实行愚民政策,而且对整个过程的处理弃重就轻,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领导责任时更是官官相护,把责任推到九霄云之外“法”便不为法了“律”便不为律了“章”也便不为章了。说到底,当事故责任牵扯到他们时,便以“工作中不足”、“意外失误”之理推卸责任,从而大事化小、小事化无了。
按有关规定,重大事故要在3个月内结案,但人们注意到过去发生的一些损失大影响面广的事故,至今尚未听到个最终“说法”事故处理的拖延,以及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追究,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、公正性,是一种极大的亵渎。同时对人们以前车为鉴,教育为本的目的,无疑会产生负面效应。我国古代都有“王子犯法与民同罪” 的道理,而如今总有些干部的七亲八姑驰骋在强大的保护伞下,只剩下“知法犯法”“唯不犯罪不发财”“唯不犯法办不成大事”的所作所为了。
在一些人的意识里,杀人恐吓是犯罪,强奸偷盗是犯罪,贩卖人口是犯罪,贪污受贿是犯罪,对以上这些人进行惩处是天经地义、理所当然。而对生产搞不上去,则认为是失职,尤其是当某些人忽视安全引发了重大事故,要对其追究责任进行惩处时,人们就觉得不是非惩罚不可的事情,或者说有些于心不忍了。
但是,一些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,有的导致几人、几十人、甚至几百人伤亡,有的导致重要设备损坏,其经济损失相当惨重,直接影响社会意识形态和国际声誉,政治影响也相当大。像这样的事故,对其责任者不处理怎能平民愤?
事故警钟频敲,而安全形势仍处严峻境地,原因自然有多种,但人们安全意识淡薄,对一些事故处理不力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。党的一贯作风是实事求是、奖惩分明。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查处,有利于人们从中吸取教训,增强安全法制观念,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。因此对事故一要查明原因,二要分清责任,三要对责任者进行及时处理,与此同时还要用这些事故教育大家,以提醒人们重视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每一件大事,坚持“三不放过”的原则,从根源上杜绝不安全事例和事故隐患。
近几年由于各地小煤窑乱开滥挖违章作业等,不断传来惊人消息,恶性爆炸事故接连发生。其次是交通事故、火灾事故。此外还有食品中毒、化妆品中毒、环境污染事故也逐年增多,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经常播报。仅从去年到今年,就有接二连三的火灾事故,这些事故刚刚处理完,又有安徽劣质奶粉致死小孩事故,以及大量的“大头儿子”的出现;但凡这类事故涉及人数众多、危害之大、范围之广,令人惋惜,令人痛恨,令人疑虑,令人不安。
诸如此类事故的不断发生,不禁使人发出感叹:为什么在法律、法规如此健全的今天,同一类型的事故会在各地相继发生?甚至在同一省市重复上演相似的悲剧?事故的关键原因、形成的条件以及它的背境是什么?事故的责任者是哪些人?更重要一点是谁或什么部门,应立即对其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关卡、惩处、扼制,对同一性质的作业层面进行强制性检查、教育、规范。从根源上杜绝事故的苗头和隐患。
无论古今中外,伤人受处、害人偿命、违法领罪本应是法所言明、律所定论的,可在一些重大事故的处理执行中,却出现了不少绕开法律、撇开规章制度藐视法规的怪现象:出了不安全事情后,有的人欺上瞒下,蒙蔽受害人,用“小人”的拙技逃避应承担的责任;有的人则找门路、托关系,行贿受贿,为其解说,拖延时间,不了了之;有的人则用几个钱私下了案;有的人四面说情,请出大后台,对其责任者百般庇护,实行愚民政策,而且对整个过程的处理弃重就轻,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领导责任时更是官官相护,把责任推到九霄云之外“法”便不为法了“律”便不为律了“章”也便不为章了。说到底,当事故责任牵扯到他们时,便以“工作中不足”、“意外失误”之理推卸责任,从而大事化小、小事化无了。
按有关规定,重大事故要在3个月内结案,但人们注意到过去发生的一些损失大影响面广的事故,至今尚未听到个最终“说法”事故处理的拖延,以及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追究,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、公正性,是一种极大的亵渎。同时对人们以前车为鉴,教育为本的目的,无疑会产生负面效应。我国古代都有“王子犯法与民同罪” 的道理,而如今总有些干部的七亲八姑驰骋在强大的保护伞下,只剩下“知法犯法”“唯不犯罪不发财”“唯不犯法办不成大事”的所作所为了。
在一些人的意识里,杀人恐吓是犯罪,强奸偷盗是犯罪,贩卖人口是犯罪,贪污受贿是犯罪,对以上这些人进行惩处是天经地义、理所当然。而对生产搞不上去,则认为是失职,尤其是当某些人忽视安全引发了重大事故,要对其追究责任进行惩处时,人们就觉得不是非惩罚不可的事情,或者说有些于心不忍了。
但是,一些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,有的导致几人、几十人、甚至几百人伤亡,有的导致重要设备损坏,其经济损失相当惨重,直接影响社会意识形态和国际声誉,政治影响也相当大。像这样的事故,对其责任者不处理怎能平民愤?
事故警钟频敲,而安全形势仍处严峻境地,原因自然有多种,但人们安全意识淡薄,对一些事故处理不力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。党的一贯作风是实事求是、奖惩分明。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查处,有利于人们从中吸取教训,增强安全法制观念,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。因此对事故一要查明原因,二要分清责任,三要对责任者进行及时处理,与此同时还要用这些事故教育大家,以提醒人们重视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每一件大事,坚持“三不放过”的原则,从根源上杜绝不安全事例和事故隐患。